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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论述

  •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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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论述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问题归结起来就是由谁领导、为了谁和依靠谁、走什么路。习近平同志用“三个坚持”回答了这三个大是大非问题。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是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又是全党全民的广泛共识,也是中国共产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历史的偶遇,而是实践必然性、时代现实性和法理正当性的逻辑连接,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不能放弃、不能置疑。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所决定的。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系统工程”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不仅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党的建设等各领域,还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而且是长期历史任务,只有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体设计、统一布局的领导作用,才能完成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总规划,才有希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深刻革命”意味着许多改革事项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需要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政治引领和坚强保障。只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使这个系统工程科学有序运转,才能使这场深刻革命持续深入推进。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只是一个政治命题,也是一个意涵丰富的法理命题。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首先是战略上、道路上的领导,即确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总路线。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每一个历史节点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前进方向,确定了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图、路线图、施工图,四中全会后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明确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抓紧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出台了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举措、新抓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面规划了未来一个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指标体系。这些目标任务的落实,离不开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和机制,离不开强化党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改革等方面的系统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根本原因就在于坚持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领导立法,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在宪法法律上体现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保证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维护法律权威、尊严和统一;党支持司法,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禁止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引领全民守法,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尚。总体来看,“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他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法治来激励和保护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执法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执法司法,通过公正执法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以人民为中心”,主要体现为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以保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法治的真谛在于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诉讼权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二是以公平正义为法治的生命线,把公平正义作为融贯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习近平同志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实施层面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法治工作的着力点,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回应群众诉求,抓住民生领域实际问题做好法治应对和权利保障。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主体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决定和决策部署都有一条一以贯之的红线,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在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树立自信、保持定力、毫不动摇。

习近平同志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这“基本的东西”就是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三个“核心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鲜明特征,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明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和理论标识。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五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在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注重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注重对中华优秀法治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注重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努力探索符合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突出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固步自封,而是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五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内涵,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领导党和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以新的理论和实践全面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形式法治的“法律之治”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机融合的“良法善治”、从推进依法治国到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从国内法治到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贯通于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