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医院班组长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医院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班、股级干部,晋升为正股级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班组长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行医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科室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 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科室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党办、纪检监察室提出谈话对象,经党委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党委书记或院长;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科室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党委书记或院长。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党委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